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 2011-07-03 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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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市文化馆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我省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广泛开展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活动须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历史悠久、群众基础深厚,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条  “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三)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四)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建有规范和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五)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并有开展活动的基本经费保障。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均可提出申报“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凡申报“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须经当地政府同意,方可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提出“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或社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行政区域概况、人口情况)以及开展特色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发展情况、代表人物、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和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申报图片: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图片、表演艺术演出照片及有关活动的现场照片。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申请名单,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列,名额不限,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文化厅。

 

第七条  评审期间,省文化厅成立“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派考察小组,对各市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 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省文化厅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委员会所提出的“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命名“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二条  “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

 

省文化厅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已命名“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须及时提出限时整改意见。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取消命名申请,经省文化厅审核后,取消“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并予以公布。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单位进行督查和审核。

 

省文化厅将不定期对全省“安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单位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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